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与工友酒后野泳溺亡,家属主张百万赔偿?!看石门司法所如何速调平纷争

| 记者 何彦君 编辑 肖华 | 2021-05-06 22:17:52


4月23日,在石门街一工地工作的何某与工友李某、陈某、周某等人在工地聚餐饮酒后,共同驾车前往五公里外的高铁桥下,跨越围栏到江边逗留。不幸的是,在此期间何某在江中游泳时意外溺水死亡。


随后,何某家属与工地老板万某协商赔偿事宜,因赔偿金额差距过大,双方协商陷入僵局。4月25日,何某家属到石门街道寻求帮助。


4月28日下午4点半,石门司法所与石门街综治办、街道法律顾问组织死者家属、工地老板万某及李某等三方前来调解。



回顾案情,理性分析


  • 何某家属提出诉求,主张要工地老板万某按照工亡标准,赔偿近百万元;


  • 工地老板万某表示,理解家属的悲痛心情,但过多的赔偿他们也负担不起,而且意外当天是休息日,何某是自发去距离工地5公里远的野外游泳;


  • 工友李某、陈某、周某等人表示,当天是李某开车前往江边,期间何某和陈某二人下水游泳,李某、周某在岸边并未下水,他们也没有料到会有意外发生。




冷静分析案情后,

调解人员为各方梳理

案件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


法律链接


《民法典》侵权责任篇
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,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。
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,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根据《民法典》法律规定,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。但如果发生以下情况,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:

一、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

二、强迫性劝酒

三、酒后进行驾车、游泳、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

四、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


  • 按照《民法典》相关法律规定,何某与工友李某、陈某、周某聚餐饮酒后到户外游泳,何某作为成年人,应当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险性,行为人对自身的行为自担风险,承担主要责任


  • 工友李某、陈某、周某与何某聚餐饮酒后共同前往,几人对何某饮酒后游泳的行为有一定的劝阻义务,需负次要责任


  • 何某与老板万某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难以认定,其在工作时间外由于非工作原因死亡,认定为非因公死亡获得赔偿有待商榷



抓住争议焦点,成功调解


调解员抓住矛盾双方的争议焦点后,有的放矢。采用“面对面”“背对背”“逐个击破”的调解法,一方面安抚双方的情绪,与双方建立互信基础;另一方面为双方明理析法,动之以情,晓之以理,引导合理提出诉求,最后针对各方的具体情况,制定出调解方案。


经过调解人员坚持不懈努力,耐心劝导,最终双方互谅互让,于当天晚上7点半就调解方案达成一致:工地老板万某和工友李某、陈某、周某等人各支付何某家属一定数额的补偿金,矛盾纠纷得到了高效化解




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及党史学习教育以来,石门司法所结合自身职能,秉持“我为群众办实事”的理念,务实高效做好人民调解工作,着力维护辖区和谐稳定,维护公平正义,让辖区群众获得了更多幸福感。



最后

小e提醒大家

饮酒需谨慎

不要贪杯哦!





通讯员 石门街司法所

图片由通讯员提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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